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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居住之事實請勿以「租戶籍」方式為就學學籍辦理遷徙登記,以免因虛報遷徙受罰

  1. 部分網站刊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以供人就讀某特定國小、國中,倘當事人未實際居住,違反戶籍法等相關規定,應撤銷戶籍遷徙登記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
  2. 為避免民眾觸法及正確戶籍資料,請勿刊載是類服務項目,無居住之事實,亦請勿以「租戶籍」方式為就學學籍辦理遷徙登記,以免因虛報遷徙受罰。
  3. 戶籍法法規相關規定:
    1.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2. 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