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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年重陽敬老金致贈相關規定, 提醒長者年齡、戶籍限定事宜,以免影響長者請領權益

(一)年齡:

  1. 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 55歲以上至64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5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 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 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3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3年9月11日前持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者;市定原住民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熟」註記。
  2. 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並於113年9月11日前仍健在者。

(三)於113年9月12日至113年10月11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3年10月9日至113年11月29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

如有疑問,請逕洽各區公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