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