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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

  •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管理人。
  3. 起造人。
  4. 現住人。
  • 附繳書件:
  1. 門牌初編 :
  • 新建房屋: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建築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 違建房屋:違章建築房屋以確有人居住為要件,申請人(現住人)身分證、印章、土地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人不是申請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證明)、房屋位置略圖。
  1. 門牌改編: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改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並應備齊下列文件:
  • 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權狀正本、使用執照或建照執照正本,違建個案審認。
  • 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 欲改編的門牌有人設籍者:全部設籍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長印章。
  1. 門牌增編、併編(合併):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單位申請,俟其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 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章戳之圖說。
  • 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門牌證明

  •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管理人
  3. 現住人
  4. 受委託人
  5. 利害關係人
  • 附繳書件:申請人除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 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者:
    1. 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2. 該年度房屋稅單收據正本 (驗畢歸還) 。
    3. 使用執照正本 (驗畢歸還)。
  2. 以管理人身分申請者,需繳附房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3. 以現住人身份申請者,檢驗設籍資料。
  4. 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5. 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則須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地址)。
  6. 規費:門牌證明每張20元整。

►補發門牌

  • 申請人:
  1. 房屋所有權人。
  2. 房屋管理人。
  3. 房屋現住人。
  • 附繳書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非房屋現住人另繳驗建物所有權狀或當年度已完稅房屋稅單正本。
  3. 委託申請時,另繳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4. 規費:每面新臺幣50元整。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