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應於兒童未滿2歲前提出申請 。 (二)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三)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60日為日曆天) (四)已領有育兒津貼,欲改申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領取托育補助),請主動致電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托育補助撥款作業。 (五)若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請務必即時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