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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國民身分證、印章(雙方申請人)。
4.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法令依據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注意事項(一)申請人應於兒童未滿2歲前提出申請 。
(二)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三)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60日為日曆天)
(四)已領有育兒津貼,欲改申請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領取托育補助),請主動致電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托育補助撥款作業。
(五)若解除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請務必即時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
更新時間1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