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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相關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1名及第2名新生兒加碼提高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產婦生產之第1名、第2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第3名、第4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5名以後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