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戶政事務所辦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結婚及離婚登記時,均須於結婚、離婚記事加註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出生日期。為避免當事人持憑未載有出生日期之證明文件辦理結婚、離婚登記衍生困擾,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籍人在國內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均應提憑載有渠等出生年月日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