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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20日修正通過的姓名條例,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可改3次。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104年5月20日修正通過的姓名條例,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可改3次。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