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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補發-為利通訊辨識及訪友,若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可至本所申請補發

申請人應攜帶書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非現住人另繳驗建物所有權狀或當年度已完稅房屋稅單正本。

3.委託申請時,另繳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4.每面新台幣50元整。

5.申請補發門牌有疑義請洽詢本所電話(06)2232609

 

門牌編釘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
附繳書件:
一、門牌初編 :
(一)新起造物:起造人身分證、印章(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建築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及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二)違建房屋(適用無建造或未經建管單位核准建造有人居住之房屋):違章建築之申請應檢具建築物所處合於建築物基地面積之土地所有權證明。土地權狀正本或國有土地、臺南市政府土地租賃契約書正本(需另附臺南市政府同意編釘之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身分證、印章。
二、門牌改編:
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轉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如為公司、法人或機關請攜帶公司章、負責人印章,並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權狀正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或使用執照正本。
(二)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門牌增、併編:
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俟其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一)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核准章戳之建築平面圖。
(二)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使用執照正本。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或法人,需備有負責人印章、身分證號碼、公司地址及公司章)。
注意事項:
(一)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二)違章建築以有床舖及衛浴設備確有人居住等為要件,必為足供居住為認定標準,本所於實地勘查時拍照存證。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編釘。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門牌證明
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現住人
四、受委託人
五、利害關係人
附繳書件:
申請人除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一、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者:
(一)房屋所有權狀正本(驗畢歸還)。
(二)該年度房屋稅單收據正本 (驗畢歸還) 。
(三)使用執照正本 (驗畢歸還)。
二、以管理人身分申請者,需繳附房屋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以現住人身份申請者,檢驗設籍資料。
四、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五、委託申請者,另附委託書。 (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則須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地址)。
六、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鋁製門牌每面50元。
注意事項:
一、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二、申請門牌整編證明,依原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民戶字第0910140948號函示,已開放任何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即可申請,毋需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