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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小孩戶口問題

  • 發表人:宋小姐
  • 發表時間:104-11-08 17:17

您好,我想請問爸爸是中國人孩子還沒出生但目前沒有結婚的打算,之後孩子報戶口父親欄會是空白的,有上網查詢了生父可用認領的方式,那爸爸需要準備哪些東西以及需要他本人過來台灣辦理嗎?爸爸所在的地區無法來台灣自由行所以有點麻煩

  • Re:小孩戶口問題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臺端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有關孩子出生及認領登記問題1案,敬復如下: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另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一般申報小孩出生登記時,需檢具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生父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新生兒欲設籍地址之戶口名簿、申請人(新生兒的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臺端子女之生父如欲於出生登記同時辦理認領,認領人(生父)應親自到所,出具認領同意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生父如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所辦理,依上揭戶籍法第47條規定須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始得委託代辦登記。且應繳附委託(授權)書、認領同意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以上文件皆須經海基會驗證)。
    四、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資格為,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且新生兒應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逾期無法領取生育獎勵金。
    五、有關生父無法親自到所辦理認領之理由及申請,請您與本所承辦人聯繫,俾利協助辦理。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陳昭華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江小芳敬上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