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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國民倘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有國內選舉人資格,亦不得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 查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定於109年1月11日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人須於108年7月11日(包括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開居住期間之規定。海外國民倘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有國內選舉人資格,亦不得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