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即當事人既已遷出,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內政部移民署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列有各類人士來臺限制一覽表供國人參考,依該表之記載,並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 如戶籍因出境2年以上,經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