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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堂兒孫,一生幸福

         為奬勵本市市民生育,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生育獎勵金,並回溯99年12月25日生效。為鼓勵產婦生育,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第三「名」及第四「名」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30000元。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係以「名」數發放,非以「胎」數發放,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按同胎新生兒個數累計核發,例如:第一胎為雙胞胎,實際領取則為20000元加20000元,共計領取40000元,而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50000元。期待市民多多生育,「滿堂兒孫,一生幸福」。

 

         為發放生育獎勵金,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特別設計「禮金袋」,大紅色的摺頁式卡片,相當喜氣,可記載新生兒之基本資料,黏貼出生時之相片,特別的是還可以蓋印新生兒手印、腳印,讓市民感受市政府對產婦及新生兒的關懷與祝福。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惟需符合下列要件: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不在此限。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審查有符合申 請資格者,會主動告知發放。

 

        為因應社會、家庭多元化,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亦可請領生育奬金,落實保障弱勢婦女。另因以父或母一方申請生育獎勵金,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亦可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