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常見問答
問:請問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何時發放?
答: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開始發放,並回溯自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問:請問發放資格條件?
答:(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問:請問領取期限?
答: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問:請問回溯民國100年1月1日至4月10日前出生者如何領取?
答:自100年1月1日以後至4月10日出生者,符合資格者戶所將主動通知發放事宜。
問:請問辦理出生登記時,即可領取嗎?
答:民國99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且符合發放條件者,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發給。
問:請問生育獎勵金額?
答:產婦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問:請問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也可申請嗎?
答:為落實保障弱勢婦女,非婚生子女之母親可請領生育奬金。
問:請問新生兒父母雙亡,仍可申請嗎?
答: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問:請問獎勵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嗎?
答:可以,受託人應攜自己與適格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