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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自4月1日上午8時至4月15日下午5時止受理登記。

一、專長(志工、一般)資格申請期間:自103年4月1日上午8時起至103年4月15日下午5時止。
二、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82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未具限
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但68年次(含)以前出生役
男以專長資格限以第一時段入營之役別、機關提出申請;具僑民身分役男,
居住尚未屆滿1年,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
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仍得
依規定以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二)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需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
故能於104年1月31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但役別機關另訂有緩徵消滅
時限者,從其規定)。
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
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3.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
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
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4.詳請請參閱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sug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