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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簡介

本區調解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本會位於區公所二樓

臺南市下營區第4屆調解委員名單

 

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毀謗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⒈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⒉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一、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二、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三、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四、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動產質權設定等。

五、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手續

( 請親至公所二樓調解委員會辦理。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擇期 ( 10 天左右 ) 進行調解。

 

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 ( 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 ) →調解 ( 每週三 ) →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調解之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表格下載及檔案連結(如相關檔案)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二、本所民眾法律諮詢服務時間:

每星期五上午9點30分至11點30分

113年度民眾法律扶助服務時間表(沈聖瀚律師)

113年度民眾法律扶助服務時間表(林錦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