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申請日期:緩召自103年4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逐召及儘召自103
年4月1日至103年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二、申辦窗口: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逕向戶籍地公所兵役單位提出佐證申
請;餘各款請洽人事權責單位辦理。
三、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証續
辦104年度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四、各款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以下附檔,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
球資訊網(http://afrc.mnd.gov.tw、免付費電話0800-077-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