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違反上開規定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預定自103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