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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之醫療復健費用及 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規格或功能規範實務執行認定說明

考量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使用需求,旨揭補助標準之規格或功能規範之區間範圍認定,
如下:

1、「非蓄電式抽痰機」及「蓄電式(交直流兩用)抽痰機」之具壓力流量大小調節功
能:80-250mmHg,係指該產品具有壓力調整旋鈕(部分廠牌或稱負壓調整旋鈕、真空調
整旋鈕、真空調節器或Vacuum regulatorknob)之裝置,得以調節壓力流量大小範圍
(即最大吸力、最大壓力、真空度、使用真空度、真空範圍、最大真空壓力或最大輸出
負壓等能達250mmHg)。

2、「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1)含氧飽和度測量範圍:0-100%,係指該產品含氧飽和度測量範圍介於0%-100%之
間。

(2)脈率測量範圍:20-280BPM,係指該產品脈率測量範圍涵蓋或介於20-280BPM之間。

3、「氧氣製造機」:

(1)流量範圍:1-5公升/分鐘,係指該產品流量範圍涵蓋或介於1-5公升/分鐘(1-5
LPM)之間。

(2)氧氣濃度:1-5公升/分鐘93%±3%,係指該產品流量範圍涵蓋或介於1-5公升/分鐘
(1-5 LPM)之間,氧氣濃度介於93%±3%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