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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ㄧ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