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公立單位當月一日勞保加公保人數34人(含)以上者,依法需進用身心障礙者1名,並不得低於3%;私立單位當月一日勞保加公保人數67人(含)以上者,依法需進用身心障礙者1名,並不得低於1%。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當月須繳納差額補助費,差額補助費金額為當月基本工資。同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有關身心障礙進用標準,可參閱本頁上方-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常見問題之連結並取得進一步資訊。另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以協助地方政府善用法律工具,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I.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II.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令釋內容如下:
一、違反身權法第16條第1項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為鼓勵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本市特定「臺南市政府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並於110年12月30日修正,111年1月1日生效,包含「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及「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前者每一企業每新聘一名重度身心障礙者獎勵企業新臺幣30,000元、後者每一企業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每6個月可領請領新臺幣20,000元,詳細辦法如下: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一、獎勵金申請標準:
- 企業於每半年(1-6月、7-12月間)「皆」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達5名,身心障礙者薪資達到基本工資且有實際工作,獎勵企業新台幣20,000元。
- 企業以申請四期獎勵為原則,於第五期起企業需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數,方可持續請領獎勵。
- 須扣除申請「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之身心障礙者。
二、獎勵金申請時間:
- 每年1月申請上年度7-12月獎勵金。
- 每年7月申請當年度1-6月獎勵金。
新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一、獎勵金申請標準:企業於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後,新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達18個月薪資達到基本工資且有實際工作,獎勵新台幣30,000元。
二、獎勵金申請時間:
- 當年度1-6月符合申請要件者,應於當年度7月申請。
- 當年度7-12月符合申請要件者,應於下年度1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