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之「初設戶籍登記」得比照「出生登記」發給生育獎勵金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00年5月2日南市民戶字第1000266025號函之函示。
二、新生兒之「初設戶籍登記」,就其戶籍登記之事實,亦屬新生兒之「出生登記」之案件,僅因出生地點國內、國外不同,致其戶籍登記作業名稱、流程有所差異。
三、新生兒之「初設戶籍登記」,如經審查其新生兒「初設戶籍登記」日期(須於出生後180日內)及其生父或生母之設籍本市之期限(6個月),均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2點之規定,得比照「出生登記」發給生育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