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
(一)97年5月22日(含)以前結婚者:
雙方當事人依舊法,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且如在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亦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二)97年5月23日(含)以後結婚者:
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
★民法修正結婚年齡爲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落實性別平權、符合國際公約、維護青年身心,民法修正結婚年齡,將男女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8歲。 修正後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三、結婚登記預約資訊
(一)預約方式:
1.電話預約:
預約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如遇連續假期、選舉造冊或其他特殊因素,將暫停預約結婚登記服務】辦理結婚登記,請於登記日前三天預約(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以利事前聯繫及人力調度服務,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點此查詢全國戶政機關通訊資料
※內政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示,如遇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2.線上預約:
內政部戶政司網路預約申請 (線上預約不開放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
※依內政部規定,結婚適逢假日無法於當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上班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例如:星期日為結婚日,可提前於星期三、四、五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
(二)以下為國人結婚應提憑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
1、結婚書約(應有2名成年之證人於結婚書約簽名,證人不須一同來所辦理)。
2、結婚當事人(須滿18歲)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3、國民身分證如要換照片,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亦可選擇先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
4、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三)相關問題諮詢:諮詢電話(06)3351559轉53分機 或email:fudong@mail.tainan.gov.tw
四、其他相關問答-請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登記婚問答集」、「常見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