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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11日起全國戶所開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服務與自動通關註冊通報服務圖片
 

【簡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站式服務」全國各戶所自109年8月11日起受理,首次護照申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務局)服務。
   並於110年2月1日起使用合併新表.PDF 🛂🌏(113年10月4日更新)。


【案件類型】各戶所受理首次護照親辦分為 :申請收件及人別確認2種 :
1、申請收件案一戶所受理並通報領務局後繳款暨證明單民眾於七曆日內繳款(逾期須重新申請),經領務局審核通過者
     
(112年2月20日起)繳款後14個工作日(不含補件等),領務局將依其選擇寄達指定地址(郵資民眾逕交郵差)或至戶所領取護照。
2、人別確認案 (急件)戶所受理後,將表件退還民眾,請於6個月內續持往領務局(或旅行社)申請護照
    
(注意!!本人親至領務局者,毋庸先至戶所人別確認,惟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所需攜帶證件)


【重要訊息】

  • 113年10月14日起
    已先至各戶政事務所首次護照申請,後因急需使用護照,應另案重新至外交部各受理局(處)以速件方式申辦,並辦理退費原申請案。依據外交部113年10月4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函辦理。
  • 112年9月15日戶政系統版更【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繳款暨證明單】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於繳款期限內(申請日起7個日曆天)若遺失該單,得洽原申請戶所系統寄送申請時電子信箱,請自行補印不須返回原戶所,或至原申請戶所申請補發繳款暨證明單,俾利期限內繳款,惟請勿重複繳費致領務局退費困擾。
  • 112年2月20日起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護照親辦一站式收件案,領取護照天數」延長為繳款後14個工作天(不含補件)。依據內政部函轉外交部112年2月16日外授領一字第1126600736號函辦理。
  • 111年4月18日修正-戶政系統111年7月22日版更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繳款暨證明單】
    護照申請收件案之繳款暨證明單注意事項「經通知需補正或面談者倘未於三個月內補正或面談或申請退費,不核發護照且不退費

【相關查詢1】-【線上申換護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專區)

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113年11月5日起實施領務局及四辦(中、南、東及雲嘉南辦事處)「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且「金門、馬祖、澎湖各戶所」協助代發轄內申換護照,請多加運用。

轉知外交部自113年11月5日起實施「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並可至外交部(含其四分辦)及金門、澎湖、馬祖設籍戶所領取護照-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關心您!


【相關查詢2】-【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QR Code】(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領務局中譯英系統QRCode


【相關查詢3】-【自動通關註冊通報】(詳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