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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變更登記流程與Q&A】、【性別變更戶政法令研討及案例分享】宣導

  • 性別變更登記流程與Q&A
     

    Q1.性別變更戶政事務所的作業流程為何?

     A:性別變更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方式為:變更出生別同時變更稱謂,再做統一
            編號變更,重新配賦新統號﹔如有兄弟姊妹出生別須隨同變動者,亦應職權一併辦理出
            生別變更,並通知相關係人更換戶口名簿。

     

    Q2.辦理性別變更要檢附何文件資料?

    A: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證明:

    (1)女性想變更性別為男性,應檢附文件為: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
        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依內政部971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2)男性想變更性別為女性,應檢附文件為: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
        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依內政部971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
           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
           
    (依內政部1068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

     

    Q3. 性別變更後如何保有個人隱私權?

    A:性別變更記事記載於戶籍謄本記事欄,可由當事人申請換寫簿頁,僅於除戶之戶籍謄本上保
          留變更性別記事以備查考,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依內政部104923日台內戶字第1040067732號函)

     

    Q4.性別變更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會受影響嗎?

    A: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不受影響。
          
    (參法務部83317日法律字第05375號函)

     

    Q5.性別變更後國民身分證役別欄要註記嗎?

    A:免予註記。

     按內政部10119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80號函略以,免役者戶籍資料應註記「免役」,
    惟當事人既已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另渠日後有需應
    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
    (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倘女性變更為男性,其役別問題仍請至戶籍地區公所洽詢為宜。

    有關兵役問題,可洽詢各區公所兵役相關單位。

     

    Q6.變更性別後,可以改名嗎?

    A:如果變更性別前,曾用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12次,則變更性別
          後,還可依姓名條例第
    9條第1項第6款改名2次或1次;但如果變更性別前,已依姓名條例第9
          
    條第1項第6款改名3次,則變更性別後即不得再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改名,惟若符合
          姓名條例第
    9條第1項第15款改名,則不受次數限制。

     

    提供姓名條例第9條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供參:

     姓名條例第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
            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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