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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
110-08-30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110-07-05轉勞動部函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相關規定詳如附書函。
110-07-05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ㄧ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
109-07-06有關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有無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詳如附銓敘部令釋。
109-07-01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詳如附銓敘部令釋。
109-04-29為因應109年防汛期來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
109-02-2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
108-11-12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2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
108-10-24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
108-10-0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
108-10-08銓敘部函以,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108-08-26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機制辦理方式。
108-07-22考試院民國108年7月15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8401號令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
108-07-15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申請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按日支給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時數比例支給。
108-02-01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
108-01-04公務人員依「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補助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請領休假補助,尚非不得同時適用。
107-12-28「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107-11-21 國防部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有關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該條例修正施行後(107年6月23日以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107-10-26公務人員如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