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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7有關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105-02-26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訓練辦法生效日期為本年2月7日。
105-02-23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均得比照民國103年8月12日發布修正之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精神,除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外,以病故或意外死亡辦理撫慰、給卹,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085號函辦理。
105-01-28有關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先以另具不受調任限制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時,其俸給之核敘一案,請依銓敘部函、令辦理。
105-01-27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並自本(105)年1月22日生效。
105-01-21考試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隨文刊登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5-01-20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
105-01-15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05年1月8日部退一字第10540590591號令修正發布。
104-12-29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依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104-12-11依據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104-12-11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50號函,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
104-12-11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4年12月2日公布。
104-12-03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03年8月12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67121號令發布,復經立法院104年11月17日同意查照。
104-12-02行政院訂定「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自105年1月1日生效。
104-11-25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
104-11-2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30日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104-11-11銓敘部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1項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104-11-04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
104-11-04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104-11-0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尚無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