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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聘僱關係驗證

【111/06/07新增】修正並上傳雇主與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中外語版。

🔸適用對象: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

 🔵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2. 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 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1. 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2. 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3. 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4. 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