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為什麼要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勞工退休準備金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
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
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Q2.如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設立流程如何?有沒有範本可供參考?
當事業單位取得申請表格後即可著手籌備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同時將申請表格填妥後即可寄回本局申辦,經審查無誤後,除函復事業單位同意備查外,同時將印鑑卡轉送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開戶以及將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轉送國稅局建檔,後續事業單位會分別再收到臺灣銀行
信託部之核准公文及空白繳款單據及國稅局之核准公文,此時事業單位即可持該繳款單據自核准當月起計算填寫應提撥之金額,再至指定之代收行庫繳款。相關表格之填寫範本,事業單位請參考本書之申請表格及說明單元,或逕行上本府勞工局網站即可。
Q3.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自94年7月1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應為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及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所以,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事業單位均應立即依法辦理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事業單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13條之規定,採用結清年資方式或者事業單位沒有適用舊制員工的情況存在時,就可以不用設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Q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是否一定要成立?如果事業單位只有一位勞工也要成立嗎?
於勞工退休制度交替階段,如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舊制員工存在,並不採取結清年資之方式者,均應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只要事業單位僱有勞工(無論人數多寡,即便只有一名勞工),均需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基法第56條規定、新制第13條規定)
Q5.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得否由公司負責人擔任?倘若為外國人可以擔任嗎?
主任委員係指資方代表,可以是公司之負責人亦可由公司指派。若事業單位為外商公司,其負責人為外國人亦可,應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為身份證明。
Q6.事業單位之董事及委任經理人得否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事業單位之董事及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屬於委任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上規定之勞工身份,既然不具備勞工之身份,自然不得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
Q7.事業單位得否自行存入別家銀行?或以保險的方式,取代勞工退休準備金?
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於法律之強制性規定,且明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收益、保管等係委託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故事業單位不得用其他方式替代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惟若事業單位已依規定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信託部內,自得增加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方式,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第56條規定、新制第13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
Q8.事業單位是否還需另行至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開戶事宜?有沒有帳號或存摺給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設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無須另行至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開戶事宜,事業單位僅需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即可。(申請說明請見勞退舊制之Q2)事業單位並沒有帳號或存摺,僅依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統一編號作為依據,臺灣銀行信託部於每季會主動寄對帳單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主動要求臺灣銀行信託部寄發。
Q9.勞工退休準備金的開戶戶名為何?其印鑑卡的會章大小如何?
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公司名稱作為開戶戶名,其全名應為事業單位全銜加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大小應以3×3cm大小為宜。
Q10.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變更時,是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變更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勞資雙方委員、地址、單位名稱、提撥率,或欲申請暫停提撥、修訂優惠退休辦法、增訂通訊地址者,均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Q11.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
事業單位如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還事宜,所需文件可至臺南市勞工局註銷專戶申請下載相關資料。
待收到本局核准公文後,需再填寫餘款領回聲明書及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併同本局核准函影本寄交臺灣銀行信託部,臺灣銀行信託部則於10個工作天內開立餘款支票寄還事業單位。
Q12.新舊制併行時期之提撥問題
1、事業單位針對舊制年資部分的兩種處理方式:
A. 為全體員工選擇新制,且全部結清年資,無舊制員工,無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B.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同步提撥新制。
2、符合退休時的請領方式:
勞工在新舊制選擇上,無論事業單位是否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當勞工於7月後選擇新制,假設自受雇日起算年資,於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達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時,舊制的年資得依照勞動基準法計算並向公司請領退休金,新制年資的退休金額則於60歲後向勞保局個人帳戶制中請領。
3、雇主提撥舊制及新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方式:
雇主應分別依規定替選擇舊制及選擇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同時亦必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替選擇新制之勞工按月提撥薪資6%存儲。
Q13.舊制規定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與新制規定按月提撥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何不同?
現行事業單位提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按月所提撥,每月提撥之金額是以每月勞工薪資總額乘以擬定之提撥率(2%~15%),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提撥之目的在於未來勞工如符合勞基法或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規定之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即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且未來雇主如符合相關規定者,仍可將該筆準備金領回。
所謂個人專戶就是參加勞退新制的每位勞工,在勞保局都有自己個人的專屬帳戶, 由雇主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也可選擇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幫自己提繳退休金,以增加退休時個人退休帳戶之餘額。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可在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此個人專戶所累積之金額即為勞工未來年滿60歲時可領取之退休金,勞工縱使跳槽換工作,甚至不幸遭遇公司倒閉等情形均不受影響。
Q14.新舊制併行時期雇主成本有增加嗎?
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選擇新制但尚有保留之舊制年資時,雇主應同時提撥薪資總額2%至15%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及提撥每月工資6%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部分雇主以為表面上至少要提撥8%之退休金,增加了負擔,但其實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財產權仍屬於雇主,勞工必須符合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若事業單位最後歇業或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已無積欠勞基法規定之退休金及資遣費者,即可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並無增加雇主成本之虞。
Q15.何謂每月薪資總額?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中「每月薪資總額」之定義為:「每月薪資總額係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75年8月30日台內勞字第430099號函釋)
為配合勞退新制之實施,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選擇舊制、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外籍勞工之工資仍應列入,惟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及94年7月1日之後新進之勞工,其工資得不予列入「每月薪資總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3日勞動4字第0940038593號函)
Q16.提撥金額得否年底一次繳交就好?提撥金額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繳交,倘若未按月繳交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6914號函規定,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帳戶。
而事業單位的提撥金額,係依據事業單位每月申報至國稅局之每月薪資總額為基礎,乘以2%~15%的提撥率,即為每月所需提撥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6914號函)
Q17.事業單位如何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精算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數額?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5日勞動4字第0940012420號函釋:
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乃「勞動基準法」(舊制)第56條所課予雇主必須為勞工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復依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係由雇主考量勞工年資、薪資結構、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在「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擬定提撥率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且有關提撥率擬定或調整,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之規定,其係規範94年7月1日新制施行以後,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未來發給勞工退休金之用;若違反者依該條例第50條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
勞動部已建置網路試算軟體於該機關網站以供事業單位試算運用參考,事業單位亦可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士計算應有之提撥率,法令並無規定一定要委由精算師計算,併予敘明。
Q18.如何設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
請逕向本府勞工局(台南市民治行政中心7樓)索取表格及手冊,亦可寄A4回郵信封來信索取。
Q19.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必須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疑義?
Q:何謂五年內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
新制第13條所規定之足額提撥並非追溯雇主補提以往未提撥期間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而是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未來最終應依勞基法規定負擔之退休金總額,並依此退休金總額精算出5年內每月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2%~15%),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因此,事業單位須自行計算在職勞工所有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及每月提撥率,並於5年內足額提撥退休金於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若雇主有能力一次提繳完畢,當屬妥適。
Q:未提撥是否有罰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之規定,其係規範94年7月1日新制施行以後,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未來發給勞工退休金之用。若違反者依該條例第50條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行政院勞動部已建置網路試算軟體於該機關網站以供事業單位試算運用參考,事業單位亦可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士計算應有之提撥率,法令並無規定一定要委由精算師計算。
Q: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標準是?
至於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標準,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即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停提撥之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82)台勞動3字第 48674 號、(82)勞動3字第76414號函釋在案)
行政院行政院勞動部網頁提供之試算軟體因考量流動率(勞工退出率)之因素,與前述可申請暫停提撥之標準不同,故如事業單位已達致該試算結果所建議之提撥金額,但未達暫停提撥之要件時,事業單位仍須在「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繼續依法提撥之。
Q20.新制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雇主應如何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需將以前公司未辦理提撥之期間補足?若雇主於一年內一次提足是否違法?
新制第13條所規定之足額提撥,並非要求雇主追溯補提以往未提撥之期間,而是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未來最終應依勞基法規定負擔之退休金總額,並依此退休金總額精算出5年內每月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2%~15%),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因此,事業單位須自行計算在職勞工所有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及每月提撥率,並於5年內足額提撥退休金於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若雇主有能力一次提繳完畢,當屬妥適。(新制第13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
Q21.事業單位提撥比率如果因各種因素需要調降,如何申請?
事業單位需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調降後並註明提撥率調降之起始日期,檢附該會議記錄及公函(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資料變更申請書)郵寄至勞工局辦理變更即可。
Q22.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可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與董事、委任經理人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應依視其與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應由公司另行籌措支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34692號、83年5月9日台勞動一字第34178號)
Q23.事業單位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領回?
事業單位領回存在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有下列3種情形:
1. 事業單位與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後,已無須支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2. 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時。
3. 事業單位解散,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
Q24.事業單位能否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 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事業單位經過試算,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2. 有關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標準,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82)台勞動3字第 48674 號、(82)勞動3字第76414號函釋在案,「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即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停提撥之申請。至於行政院行政院勞動部網頁上提供之試算軟體僅供事業單位參考之用,且因考量流動率(勞工退出率)之因素,與前述可申請暫停提撥之標準不同,故如事業單位已達致該試算結果所建議之提撥金額,但未達暫停提撥之要件時,事業單位仍須在「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繼續依法提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