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本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規定,本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以個案管理的服務方式運用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使身心障礙者能獲得適性且符合需求之服務。
二、服務對象:15歲以上設籍、居住或欲就業於台南市,且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三、申請及應備文件:
- 應備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身份證。
- 透過單位轉銜(介):由教育、社政、勞政、衛生等單位轉銜(介) 之身心障礙者。
- 或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屬或監護人主動提出職業重建服務申請者。
四、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民治行政中心:(06)299-1111 分機6290、6291、6602或6787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世紀大樓7樓)
永華行政中心:(06)299-1111 分機8530、8020或1837
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8樓
◎身心障礙就業轉銜(介)資料表 :
(一)教育單位:
1.學校轉介職評流程(pdf)
2.學校系統篩選轉介學生注意事項(pdf)
3.就業轉銜資料表-教育(word)
4.就業轉銜資料表-教育(pdf)
5.就業轉銜資料表-教育(填寫注意事項)(pdf)
6.功能評估表(word)
7.功能評估表(pdf)
(二)勞政、社政、衛政單位:
就業轉介資料表-勞政、社政、衛政單位(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