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資遣通報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雇主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辦理資遣通報,將被處新臺幣3萬元~15萬元
Q: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規定所稱的「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指哪裡?
A: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
『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即假設被資遣人員之勞務提供地在臺南市,則主管機關應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如係位於南科臺南園區,主管機關則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Q:公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A:雇主如如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其中之一條終止勞動契約者,皆屬資遣範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Q:什麼情況下公司不用辦理資遣通報?
A: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被員工終止契約者、或派遣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2項至第3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注意!注意!
✎這部分最易混淆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因應或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其預告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以便勞工有離職及尋職之準備。
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雇主應分別辦理。
✎這部分最易誤解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給予被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而即時終止勞動契約
被資遣員工在職未滿3個月,雇主雖無義務提前預告被資遣員工…
但雇主仍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須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貼心小提醒
何謂「勞動契約終止日」或稱在職最後一日、離職日,是薪資結算最後一日、年資結清最後一日,也是勞健保轉出日(當日離職、當日辦理轉出)。
資遣通報通報方式(二擇一)
☞線上通報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客服專線:0800-777-888
☞紙本通報
★書面列冊(表格檔案如附件)
請分別掛號郵寄以下2個單位: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地址: 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
聯絡電話:
民治市政中心2991111#6285.6286
永華市政中心2991111#1083.8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