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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專區

壹、法令宣導

一、法令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1.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3.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4.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5.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6.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貳、諮詢專線:

如有對前述法規疑義,請打諮詢電話:
1.永華市政中心06-2991111轉8148、8459
2.民治市政中心06-2991111轉6602、6291、6686

 

參、申訴方式:
1.本市市民信箱申訴
可透過本市市民信箱,舉具相關資料於線上申訴

2.書面申訴
善具書面申訴書後,檢具相關資料,送至本市勞工局辦理

肆、其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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