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庇護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對於年滿15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符合進入庇護工場就業安置。在庇護工場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產能核薪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其薪資,由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且庇護工場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以確保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
實施方式
1. 庇護性就業經營型態:
(1) 勞務代工
(2) 受託製造
(3) 合作生產
(4) 自行產銷
(5) 物品銷售
(6) 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2. 有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後;符合庇護性就業服務對象者,由該窗口派至適合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庇護工場就該身心障礙者評估適合者即進用之;不符合者,由職業重建窗口轉介其他適合單位接受服務。
3. 雇主應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專業人員或營運人員提供在場協助及輔導,其專業人員、資格及遴用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
4. 雇主應提供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工場設施應依其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本巿庇護工場及連絡方式:(依成立順序排列)
庇護工場設立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規定
第四條 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
第五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六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第七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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