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舊制
新制
法源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制度
確定給付制
確定提撥制
提撥
每月工資總額2%至15%
雇主:≧6%勞工工資
勞工:自提≦6%工資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勞工
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
(含短期工、臨時工等)
收支保單位
臺灣銀行
勞工保險局
年資計算方式
工作年資
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請領條件
工作年資滿25年,
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需退休,
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
但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完
給付標準
平均工資(退休前6月)
(1~15年)x2基數+(16年~)x1基數≦45基數
平均工資x累積基數
歷年每月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即:每月工資×(雇主提繳率+勞工自願提繳率)】+累積運用收益
勞工請領退休金時,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如低於此期間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則以依該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收益給付。
給付方式
退休金一次付清(可另訂協議採分期付清)
年資滿15年採月退制
年資未滿15年採一次退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
退休(準備)金專戶所有權
雇主
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