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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

    再過幾天,就是眾所期待的春節連假了,勞工局王鑫基局長提醒大家,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進一步來說,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2/10(三)及2/13(六)皆為休息日,如有出勤,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另2/11(四)、 2/12(五)、2/15(一)及2/16(二)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另2/14(日)則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原因外,當日不得出勤。
    王鑫基局長再次提醒雇主要確實依法辦理,不可損及勞工權益,也預祝大家,新春佳節愉快,牛年順利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