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會法第 17 條規定工會理事及監事名額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規定]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標籤:#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