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
2.須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謀職假工資: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4.如未預告勞工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5.資遣費的計算(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6.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用)
7.有大量解僱時應依規定辦理(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