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本計畫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農村生活、生 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 為輔導範圍,輔導、鼓勵農村社區產業朝向企業化經營,扶植農村 社區企業,提升農村產業競爭力、促進加值創新,擴大農村再生施 政綜效。
補助對象
一、 申請資格:農村社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 業。
(二)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 關。
(三)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
(四)農村社區企業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農村社區內。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 之情事。
(二)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 滿之情事。
(四)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
(五)農社企曾經本要點輔導且計畫結束未滿一年者。
補助項目及金額
本計畫輔導類別分為「初階育成型」、「地區經濟型」及「精進 輔導型」,申請企業應依據企業型態、營運狀況,選擇申請輔導類 別。
各類型最高補助上限:
初階育成型新臺幣 150 萬元為上限
地區經濟型新臺幣 300 萬元為上限
精進輔導型新臺幣 300 萬元為上限 (專案審核 500 萬元為上限)
備註
申請期限:111 年 8 月 5 日(星期五)起至 111 年 8 月 31 日(星 期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