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元旦(國定假日)適逢週日,南市勞工局提醒,如為固定休週六、週日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事業單位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將元旦補假於1月2日(星期一),將形成三天之連續假期,此三天期間之工資均應照給;如事業單位非為上述之情況,而係採排休輪班方式出勤者,應特別注意元旦該日為勞工之國定假日,欲使勞工出勤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1月1日為法定之紀念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若有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王鑫基進一步說明,如勞雇雙方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將該元旦補假於1月2日(星期一)者,將形成12月31日至1月2日三天連續假期,惟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除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外,於1月2日出勤者(調移後的國定假日),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皆應給予加倍工資;於12月31日出勤者(休息日),雇主於前兩小時應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資,後6個小時應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工資。至於週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外,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事業單位應注意元旦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依法辦理,如有違反工資或休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以下同)2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事業單位不可不慎。此外,再次提醒各事業主,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25,250元調整至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8元調整至176元,各事業主單位於計算薪資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不慎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