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兒童節及清明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若事業單位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5天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如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將3月25日之休息日與4月3日之上班日對調;即「4月1日、4月3日為休息日」;而「4月2日為例假日」;「4月4日、4月5日則為國定假日」,形成5天連續假期。如雇主因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依各日性質給薪。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 (2)如果是在4月1日、4月3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3)至於4月2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4)若4月4日或4月5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
為使民眾快速了解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工局也特別製作兒童節及清明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置於勞工局專屬網頁「臺南呷頭路」臉書,藉由便捷的網路服務擴大宣導,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