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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陪同調解有效率 守護勞動權益有保障

    「希望家園」是黃偉哲市長的施政願景,勞工局為維護勞工權益不遺餘力,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為能使當事人可以快速有效的方式解決紛爭,我國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透過調解、仲裁機制,快速化解爭議,然而勞工可能不熟悉相關勞動法令及調解機制,在調解過程中,仍無法主張自身權益,因此,勞動部於109年5月訂定「補助行政機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後於110年6月更名為「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協助勞工在爭議調解時,由律師免費陪同出席,並將恢復僱傭關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及工資爭議事項皆納入,另於112年7月再次修正納入「調動」爭議,以及如有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身份者,得不受該要點規定各款範圍及金額之限制。該措施藉由在調解會中導入律師資源,有效提高調解效率,對民眾而言,亦較能保障自身權益。今(28)日之記者會特別邀請上騰法律事務所許博傑律師參與,分享其調處的案例。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112年1月至8月,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1169件,以工資爭議為多數,佔總件數約70%,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爭議佔約22%。雖以工資或資遣費爭議為大宗,但當發生職業災害爭議,除涉有勞動權益損失之外,更會伴隨身心傷害,甚至有永久無法回復之損害,同時影響家庭的正常生活,基此,勞動部推動於行政調解期間導入法律扶助措施,有專業律師陪同以提供即時幫助,可謂是勞工福音!

    許律師表示,於臺南勞工局調解現場遇到的每位調解委員都極具專業及耐心,不辭辛苦、不計時間地替勞資雙方權益設想,現今更有導入律師的專業協助,促成勞資雙方尋求互利雙贏的結果。許律師回憶,幾年前有件重大職災意外死亡案件,該次調解會進行長達4小時,該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的喪葬費用、死亡補償,及民法上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受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費、勞工遺屬的精神慰撫金、過失相抵及繼承等等,案情相當複雜,調解前律師與勞工遺屬多次會談,依法列出可得請求項目,且計算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但因有律師在調解前就案件專業分析,與勞工遺屬計算出合理請求,資方在調解當下始能接受,最終調解成立,使勞工遺屬不至於因該案陷入經濟困頓,可見律師的專業協助及建言,於調解會中的重要性。

    快速有效的解決紛爭,對於許多基層勞工尤其重要。另一案例為,從事工地工作,按日領薪的勞工,因遭遇職災,傷勢嚴重,由於無法上工即無收入,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逐漸陷入困境,後來到勞工局申請調解,在律師協助下,順利爭取到職災醫療中,應有的工資補償及醫療費用補助,後續滾動式地視傷勢再次申請調解,適時地解決勞工的燃眉之急。

    許多職災的案件,因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對於請求合理性,往往是爭點之所在,同樣金額龐大的還有舊制退休金,由於年資較久的員工,通常有較高額的舊制退休金,許律師曾服務一案,資方在閱覽律師提供的相關函釋及相同案例判決書後,對於勞方主張的退休金額,表示願意全數給付,雙方成立以後,資方坦承疏失,冰釋前嫌,並相互擁抱,多年來的主雇情誼嶄露無遺。

    「勞工在調解後,一句真誠的感謝,勝過千言萬語。」這是許律師的心情寫照,勞工遇有勞資爭議,尋求勞工局調解,無非是期待有公正的第三方及專業人士的協助,如在調解會中能掌握關鍵因素,適時提供專業意見,不但提升調解品質,最重要的是迅速排除爭議,為勞工朋友們減輕負擔。

    王局長談到,勞工往往是弱勢的一方,為維護勞工權益,本局設有勞工諮詢專線,以及免費律師諮詢服務,發生爭議時勞工可先行諮詢法令,了解權益,再透過律師陪同調解,於會中提供專業意見及實務經驗,有效縮短爭議處理時間。如民眾符合申請條件,歡迎洽本局申請。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併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萬元。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

(四)勞工與雇主發生調動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主張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

(五)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勞工如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新住民身分者,經行政機關認定確有    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者,得不受前項各款範圍及金額之限制。

前項所稱新住民,指下列人員: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