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秋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中秋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9月29日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9月30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10月1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提醒雇主要確實依法辦理,不可損及勞工權益。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勞工於連假期間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2)若9月29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3)如果是在9月30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至於10月1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為使民眾快速了解中秋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工局也特別製作中秋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置於勞工局專屬網頁「臺南呷頭路」臉書,藉由便捷的網路服務擴大宣導,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