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6)日上午8時48分許,新化區成功醬油工廠一名勞工於進入醬油槽內欲從事醬渣清理作業時,疑似因缺氧中毒暈倒於醬油槽內,後另兩名勞工見狀立即進入槽內救援,不久亦暈倒於槽內,經緊急送醫急救後,目前皆已恢復呼吸心跳,其中兩名勞工已清醒,另一名勞工仍有意識不清的情形。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至工廠實施檢查,勞工局同時也派員前往關心,本災害案發生初判原因作業人員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未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已於現場要求事業單位立即停工,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未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將處最高罰鍰30萬元。勞工局也啟動FAP機制,協助家屬辦理職業災害慰助。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局限空間作業風險性高,事業單位平日應加強對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通風換氣實施方式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危害防止措施,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進入作業許可程序,緊急應變處置措施等,以防止局限空間作業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局限空間災害預防重點如下:
-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 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洽詢,電話06-2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