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工作特性樣態不同,為強化勞工健康保護及符合臨場健康服務之實務需求,勞動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其中一修正重點為分階段推動勞工人數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健康保護事宜,明定各規模事業單位得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實施期程,並依產業性質之特殊性,放寬部分事業單位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方式。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自111年1月1日起,勞工人數達50人至99人者,雇主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並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並採特約醫護人員之方式辦理,提醒事業單位應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