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雇主或勞工朋友詢問,公司每個月發給勞工之獎金,到底要不要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內?其實可從「因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原則進行判斷,例如視勞工出勤情形而發給的全勤獎金、依工作效率而發給的績效獎金、以勞工生產量為計算標準的生產獎金及因擔任主管而發給的職務加給等,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因此在計算當月的加班費時,均要納入計算基礎內。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根據統計,「未依規定計給平日延時工資或休息日出勤工資」是本市雇主常見違反勞基法樣態第一名,其中未將工資項目皆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致加班費給付不足,屬常見違法情狀之一,因此提醒雇主應特別留意,確實依法辦理,若違法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