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4月1日、4月3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4月2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4月4日、4月5日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王鑫基局長再次提醒雇主要確實依法辦理,不可損及勞工權益,違者將依法裁處,事業單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