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一、有關臺端詢問結婚書約是否可更改樣式一事,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資
料登錄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登記申請書,並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留存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及村(里)分類裝釘存放戶政
事務所。是以,臺端辦理結婚登記時提出之結婚書約為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無法更換。
二、臺端若尚有其他疑問,可與本所戶籍登記課承辦人蔡欣縈小姐電話06-3351559分機53聯繫,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主任邱志榮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