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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離婚登記

  • 發表人:邱家靳
  • 發表時間:111-07-30 09:35

辦事人員拘泥於調節書上的文字,而無視主要目的,亦不接受出具切結書,造成當下無法辦理。增加民眾的不便與時間的浪費。
希望貴所申辦業務時能貼近實際情況,或提供彈性方案,以免造成民眾往返的不便。

    • 回覆者:府東戶政事務所
    • 回覆時間:111/8/2 下午 12:04:47

    親愛的邱先生您好:

    有關您111年7月30日於本所網站留言板反映事項,本所非常重視,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辦事人員拘泥於調解書上的文字,而無視主要目的,增加民眾的不便與時間的浪費;希望本所申辦業務時能貼近實際情況,或提供彈性方案,以免造成民眾往返的不便一事,按家事事件法第30條規定略以,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次按內政部110年11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784號函略以,法院判決係對當事人請求事項所為之決定,一經判決即有拘束當事人及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而對該個案所具之拘束力應以該項判決之範圍為限。先予敘明。

    二、經查您於7月30日來所申辦戶籍登記所持的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載明「兩造協議離婚,並協同辦理離婚登記。」依上開規定,該調解筆錄成立已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調解內容亦已具拘束各機關之效力,爰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事無裁量餘地,是以,本所無法逕予變更其內容而准臺端所請。本案已向承辦法院之書記官洽詢,並經書記官通知您們兩位當事人委任之律師,將另為更正調解筆錄之內容,因此,請您於接獲法院更正之調解筆錄後,再行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造成您的往返奔波之不便,本所在此向您表達深度的歉意。

    三、倘對本案尚有任何疑問,可與承辦人程瓊滿電話06-3351559分機54聯繫;您對戶政業務的關心及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主任 楊國忠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