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您好:
臺端所傳網站留言,業已收悉。有關臺端詢問房客死亡持租賃契約申請其繼承人戶籍謄本1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按戶籍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次按民法452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先予敍明。
綜上,因所詢租賃契約如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戶所無法審認是否確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且戶籍資料涉及個人權益甚鉅,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故無法提供閱覽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仍請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提供確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文件,俾利戶所審認之依據。
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可與本所戶籍資料課承辦人張麗香06-3351559分機61聯繫,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主任楊國忠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