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您好,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公證結婚應向法院聲請,另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因結婚採登記制,辦理公證結婚不生結婚之效力,須完成戶籍登記始生效力,如臺端確定聲請公證結婚,建議向法院詢問注意事宜,以免影響臺端權益。
二、有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當事人雙方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可提前於結婚日前3個工作日親向欲前往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三、以下為國人結婚應提憑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
1、結婚書約(應有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可不用隨同到所)。
2、結婚當事人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3、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4、換補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
四、臺端若尚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電(06-3351559)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敬復